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具有历史底蕴和地域特色的民居民宅、乡村院落、名人故居等重点乡村建筑和文化文物遗存,保留乡土风味,传承乡村文化。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和传承工作。

鼓励利用自然生态、民俗人文、传统村落(街区)、特色物产等资源,打造文旅特色小镇(街道)、村落(社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