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利用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通过贮存、加压后再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水。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