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