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已建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逐步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