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