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