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