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议题建议;
(二)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提名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组织职工和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负责职工代表培训、评议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办理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