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