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工会经费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其中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由地方总工会委托所在地税务部门依法收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