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对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上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