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省级财政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