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零散烈士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征得英雄烈士遗属同意,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予以保护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就地保护:
(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有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并发挥独特纪念教育功能;
(三)英雄烈士遗属要求自行保护管理,且具备保护能力、履行保护管理责任;
(四)其他不宜集中迁移保护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发生变化,不符合就地保护条件的,应当予以集中迁移保护。
不宜迁移的英雄烈士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以及其他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实施就地保护。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