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