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案件移送等协作联动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