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加强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加强适用于绿色生产方式的种质种苗选育培育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