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