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制定产地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