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本规定获得金融支持的资金,应当按照基金管理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挪作他用的,应当依法追回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