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