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