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