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