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