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