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