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恢复、重建湿地但拒不恢复、重建或者恢复、重建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履行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种或者恢复、重建湿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