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生产、规划、建设、运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包括交流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等。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