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五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