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