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