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