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