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镇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乡村村(居)民聚居点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组织村(居)民实施。

村(居)民住宅及庭院、房前屋后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群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