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