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和共产党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