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效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