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