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帮助解决代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听取并反映选民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四)加强街道辖区内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
(五)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开展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