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各类开发区、实验区、产业园区等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