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市和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