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或避免因干旱、冰雹和霜冻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