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及预警、预报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的气象探测和预警,协助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