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4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