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破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