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企业擅自停止运营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