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含电车)等交通工具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包括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首末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油气电供配设施以及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公共交通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