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取得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自取得线路运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运营,并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从事线路运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