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运营方案及经营资金;(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