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划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完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加强专用车道监控管理,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在符合条件的禁止转向和单向行驶路段,可以允许公共汽车通行;具备条件的主要路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