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建设相衔接,科学规划场站布局,优化客运线网结构,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客运方式的便捷换乘。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